为了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(含职业中学)学生学籍管理,努力提高教育质量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,根据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入学和注册
第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,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。凡经批准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,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须凭有关单位证明,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,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,无故逾期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新生入学编班后,学校按录属关系,持录取名单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。
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经复查核实,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是徇私舞弊入学的,经招生部门批准,取消其学籍,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。
第三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,如发现患有疾病,不能坚持学习,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,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,由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,可回家疗养,保留入学资格一样,疗养期间,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。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,确已痊愈,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,如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,学校按录属关系,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必须按学校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二、成绩考核和升留级
第五条 学生成绩考核,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,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。操行方面,包括对德育课程的考核和对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组织纪律以及学习,劳动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评定。两者均应有记入学生成绩档案。
第六条 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,采取考试和考查的办法进行,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:考查成绩按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四级制评定。考试成绩评定,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,适当参考平时成绩。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学校确定,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,课堂讨论,完成实验、实习、课外作业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。
根据考试、考查结果,评定学业成绩,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。
第七条 每学期考试、考查的课程门数,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。其中各种实践性环节(含实验、实习、设计),凡单独考核的,应注意技能为考核,考核不及格按一门课不及格计算.
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考试课.考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,应有不同的要求,确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的缺陷的学生,经学校医师证明和教务科(处)批准,减少学习内容或改上保健课,并按实际学习内容进行考试。
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学期考试者,经本人申请和教务科(处)批准,可以缓考,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。补考和缓考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进行,其考试的课程成绩要注明“补考”或“缓考”字样。对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如有悔改表现,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,在毕业前补考一次,对考试作弊者.还应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、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 对学生操行成绩按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四级制,一学期评定一次。操作成绩应作为学生毕业和升留级的依据,两次不及格者,予以留级;三次以上不及格者,作退学处理.
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
(包括实验、实习、设计),经考试、考查成绩及格者,准予升级.
第十二条 学生经学期考试、考查后,(1)有四门以上考试、考查课程不及格者,作退学处理:(2)有三门考试、考查课程不及格者,不准补考,直接予以留级:(3)有两门考试、考查课程不及格者,经一次补考后,如仍有两门不及格,予以留级;经一次补考后,如仍有—门考试、考查课程不及格者,可随班试读,其不及格课程可再补考一次,如仍不及格,予以留级。试读生在试读的学期考试、考查时,各门功课及格,且主要课程平均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时,可转为升级。
学生经学年考试、考查,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,作退学处理;经补考一次,累计有两门考试、考查课程不及格者,予以留级,学生在最后一学期的因考试作弊成绩不及格的,不予补考,作结业生处理。
第十三条 凡学期、学年连续进行教学的课程,如期考核和学年考核均不及格者,作两门不及格处理。
第十四条 凡需留级的学生,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,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作出决定,转换到其它专业学习,学生不得自行挑选。中专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只能留级一次。留级一次后,如仍不能升级者,作退学处理。
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特别优秀的,可申请参加高一年级的学年考试,成绩达到跳级水平,由学校批准跳级,并按学校隶属关系,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三、纪律考勤
第十六条 学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严格遵守国4家纪律、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要讲文明礼貌,尊敬师长,尊重职工劳动,团结同学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,讲究卫生。
第十七条 学生禁止抽烟、酗酒、赌博,在校期间不准恋爱、结婚,对违反者,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其中结婚者,一律作退学处理。
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劳动、军训、集会、早操、自习等,都应实行严格的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二周者,给予纪律处分。累计超过二周以上者,应作退学处理。
四、休学、复学和退学
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经校长批准,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;
1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;
2、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(包括理论教学、实验、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),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。
第二十条 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,由班主任和学生科(处)签署意见,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,户口可不迁出学校。
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,应回家疗养。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,由本人自理。
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,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学校复查,证明确已恢复健康,能坚持正常学习,才能复学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,应于学年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,经学校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,? 以一学年为期,学制三年以上的,休学以两次为限,学制两年的,休学的以一次为限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,应作退学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经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决定,作退学处理,并按学校隶属关系,
分别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;
1、凡符合本规定第四、十、十二、十四、十七、十八、二十四条中任一条关于退学的规定者;
2、按指定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癫痢病、痍病、麻疯病、传染病等严重疾病者;
3、学生自愿要求退学,劝说无效者。
五、转学和转专业
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。
对于个别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,应由本人申请,经学校审查征转入学校同意后,地市、州属学校学生,在本地内转学,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省(部)属学校学生转学和跨地、市、州转学,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正当理不得转换专业。
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,证明确定刁;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,允许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,并按学校隶属关系,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 转学和转专业,应在学期或学年末进行。毕业班学生,一律不得转学和转专业。
六、奖励和处分
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,每学年经班级评定,学生科(处)审查,学校批准,可分别给予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,其有关材料应作进入学生档案。
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进行批评教育,帮助其改正错误,对错误情节严重,屡教不改者,可酌情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—的学生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:
l、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煽动和组织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
2、违反国家政策法令,触犯国家刑律的种种犯罪分子,
3、破坏公共财产,偷盗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产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;
4、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偷盗,屡教不改者;
5、品行恶劣,道德败坏,造成一定后果者;
6、违反学校纪律,情节极为严重者。
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加强教育,促进其认错悔改,必须处理的,认定错误情节和性质,要实事求是,量纪要适当,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, 申诉和保留意见,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,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,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以撤消其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,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撤销学生处分的决定,均应放入学生档案。
第三十四条 凡勒令退学的学生,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。开除学籍的学生,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,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地、市、州属学校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转报,省(部)属学校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,同时抄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。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勒令退学或.开除学籍的,应抄送学校 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三十六条 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及作退学处理的学生,应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。
七、毕业、结业和肄业
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(含实验、实习及毕业设计),成绩及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操行成绩考察评定不及格的学生,毕业设计、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,最后一学期补考后,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均只能发结业证书。
第三十八条 操作成绩考察评定不合格者,需在参加工作后十至十二个月内,持所在单位正式鉴定并向学校申请,经审查后予以补评,补评合格的,换发毕业证书,不及格课程和项目,可在参加工作后六至十二个月内,向学校申请补考和补作,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病中途退学的(不包括开除学籍者),在办理退学手续时,学校可发给退学证明,其中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取得成绩者: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。
第四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,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,并按学校隶属关系,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、验印、方可有效。
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的分配。对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,要进行批评教育。经过教育仍不服从分配,逾期三个月不报到的,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,学校不再推荐工作。